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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達人注意 國稅局:公開資訊不能用來檢舉逃漏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向稽徵機關舉發逃漏稅,根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及漏稅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被檢舉人的姓名及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的事實及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倘倘檢舉人指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的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相關具體事證。
官員指出,近來接獲民眾僅以租屋平台或租賃廣告取得公開出租資訊,逕自舉發房東涉嫌漏報租賃所得,這類公開出租資訊並非逃漏稅捐之具體事證,而民眾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需敘明房東姓名、出租房屋門牌號碼及樓層、租賃期間、每月租金金額,並提供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給付證明(如帳戶存摺、支票、匯款單或現金簽收紀錄)等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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