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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預收貨款 應先開發票

網購業者開發票有眉角,北區國稅局昨(28)日表示,隨著銷售方式漸趨多元,營業人要留意發票開立時間。一般而言,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應在發貨時開立發票;但若在發貨前已先收取貨款,則應在預收貨款時就開立發票。
以現在最為流行的網路、直播銷貨等方式為例,通常是先付款、再發貨,營業人開發票就應以付款時間為主。
國稅局官員舉例,甲商號是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經營網路銷售服飾,今年9月5日,一位消費者向甲商號訂購一件3,000元洋裝,甲商號直到9月20日才出貨,依規定,甲商號應在9月5日就開立發票,如果開立的是雲端發票,就應在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電子發票整合平台。
比較特別的是,這類網路購物通常會給予「鑑賞期」。國稅局官員表示,因消費者透過網路或直播方式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買家可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以前述案例來說,甲商號若在透過電視或網路銷售貨物,買賣條件符合消保法規定,已公開揭示享有鑑賞期,雖然商品發貨後可能遭消費者無理由退回,仍要在預收貨款或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票可等到鑑賞期過後,再寄送給消費者。
不過國稅局提醒業者,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檢舉業者未依法開發票,業者在消費者付款時,已開立的發票號碼,應記得載明在發貨單內。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開立電子發票,要在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消費者,供消費者查詢已取得的電子發票訊息;如果日後發生退貨,則由賣家開立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傳輸至平台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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