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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一年漏開三次 停業處分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一年內如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或在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達三次,國稅局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以及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在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在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國稅局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C公司同時透過實體店面及網際網路銷售服飾,國稅局在2021年11月3日首次查獲該公司在網路平台銷售服飾,漏開統一發票新台幣7,500元;之後C公司分別於2022年3月及6月在實體店面銷售服飾漏開統一發票8,000元及10,000元。台北國稅局指出,C公司除了按5%稅率補繳納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另外,C公司因在一年內漏開統一發票達三次,國稅局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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