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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解散日不同 報稅規定有異
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因解散、合併、轉讓等因素辦理決、清算,解散年度當期的所得額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如果是解散年度前一年的盈餘申報,會依照「清算完結日」有不同申報規定。
營利事業如果在解散日所屬的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仍應申報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高雄國稅局提醒,若在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的隔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則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併同清算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若是在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的隔年6月1日以後才辦理清算完結,則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要在隔年5月1日至31日單獨辦理申報。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3月1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同年3月10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無論何時清算完結,2021年1月1日至同年3月1日所生盈餘無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仍應依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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