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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買受人代徵交易稅
台北國稅局昨(30)日提醒,民眾在買賣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的公司股票,應由證券買受人於每一次交易,代徵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並於買賣交割的隔日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後,至金融機構繳納證券交易稅。
台北國稅局說,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可分為實體股票及無實體股票兩種,實體股票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由簽證銀行簽證後發行;無實體股票則應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中發行的股份,前述兩種方式所發行的股票皆是證券交易稅條例所承認的有價證券,在買賣時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民眾購買到未依法簽證發行的股票,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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