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居家上班監控 應訂指引
疫情之後混合工作成為全球風潮,依國內企業在疫情期間實施居家上班經驗,雇主數位監控常是勞資爭議的重點,建議勞動部訂定在家上班監控指引,明訂雇主只能監督監視工作流程,而不是監督個人,以避免侵害隱私爭議。
針對居家上班衍生的議題,歐美國家多有討論,德國新內閣更已提出《遠距工作法》,除了員工對於居家上班是否有請求權,尚有高度爭議外,該法明確要求雇主保障勞工遠距工作職業安全、勞工居家上班亦享有社會保險之保障、適用既有工時規定。但居家上班議題在台灣並未受到重視,隨著遠距工作成為時代浪潮,這將是台灣未來新課題。
勞動部先後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及《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前者針對在家工作衍生工時認定、記載的問題,提供指引,後者則是針對在家上班可能遭遇的安全健康潛在危害,進行辨識與評估,並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
上述兩指導原則有相當程度嚴謹與清楚,位階雖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命令,但法院裁處時都會參考勞動部指導原則。然而,因應未來居家上班趨勢發展,勞動部指導原則也有補強空間。
首先,居家上班引發最多爭議是雇主如何數位監控,很多勞工反映,雇主要求居家上班須全程開視訊、隨時在線上。就如同在辦公室上班,雇主也在辦公室也會裝設很多監視器,雇主如何對居家上班勞工合理進行監督指揮,目前法律的確未有明確規範,是勞資協商或爭議重點。
雇主要對在家上班員工進行監督指揮,最好是勞資先協商好,可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數位監督強度,勞資可透過協商使監視不致過度傷害員工隱私。若不希望全程開攝影監視強度這麼高,雇主可以透過網路連線偵測有無處在連線狀態。
至於勞動部則可以考慮訂定在家上班監控指引,明訂雇主只能監督監視工作流程,而不是監督個人,例如不能監視個人家裡狀況、上幾次廁所,讓業界有所遵循,也避免過度監督。
其次是,勞工居家上班衍生成本,包括通訊設備及費用、辦公桌椅等,應在指導原則中明訂由雇主提供或補助,至少應該要勞資協商補助金額,而不是全由勞工自行負擔。
第三,居家上班亦應落實《勞動基準法》規定每四小時應休息30分鐘規定。事實上一直以來,即便在辦公室上班亦未落實每四小時須休息30分鐘之規定,因為一般企業上班時間是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下午工作時間一定都會超過四小時,但都沒有30分鐘休息時間。建議修改勞基法第35條,參考歐洲工作六小時須休息45分鐘規定,或交由勞資協商,然後辦公室及居家上班都一體適用。(本文由銘傳大學法律學院長劉士豪口述,記者江睿智採訪整理)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