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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所得 合併計算綜所稅

報稅季將至,財政部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屬於海外所得,而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而為避免重複課稅,在大陸已繳稅款,可在限額內自應納稅額扣抵。
往年常有納稅人將大陸所得錯誤申報成海外所得,財政部表示,納稅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若有屬大陸所得,應將所得發生的處所名稱、地址、所得額詳細填列,並在綜合所得額中計算稅額。
而如果已經在大陸繳過稅了,可以在申報台灣這邊的綜所稅時扣抵,不過扣抵有規定限額,不得超過加計大陸地區所得後,依台灣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甲君加入大陸地區所得後,應納稅額為5萬元,而不含大陸地區所得的話,稅額則是4.5萬元,前後相差5,000元,就是可扣抵稅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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