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特休未休 應計入工資

勞保局昨(9)日表示,員工於前一年度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雇主應按日數發給工資,並計入員工之月薪資總額,因此,必須申報調整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投保薪資。
勞保局納保組長黃錦儀提醒,不僅員工特休未休之工資,其他包括加班費、績效獎金、全勤獎金,皆應認定為月薪總額,並計入勞保投保薪資;她建議雇主,應每半年檢視員工月薪總額之變動,並據實調整員工勞保月投保薪。
黃錦儀強調,雇主如未如實申報勞保投保薪資,不論是多報、或少報,勞保局將法裁處,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勞保局表示,勞(就)保之投保薪資係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投保單位應按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如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
黃錦儀指出,實務上雇主常漏算,像是勞工因工作達成預定目標的績效獎金、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職務津貼、全勤獎金等,其實都是工作報酬,應列入當月的月薪資總額計算申報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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