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經營四項業務 享優稅
外商來台做生意,特別針對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四項業務,可適用稅法規定的利潤率,中區國稅局表示,上述服務在計算所得稅時,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僅有10%或15%視為所得。
官員表示,並不是有收入就是所得,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於可將收入減除成本,其餘部分才視為所得。
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上述四項業務,往往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因此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按法定的利潤率課稅。
官員表示,對於經營國際運輸業務的外商,稅法認為其承擔較高的隱性成本,因此在課稅時,可僅按其在我國境內的營業收入10%課稅;至於另外三項業務,則是按其在我國境內的營業收入的15%視為所得額課稅。
官員強調,雖然稅法對上述業務提供特定利潤率減免負擔,但常有外商會主張自身有「提供技術服務」,實際上卻僅在台提供一般行政事務管理服務,此類技術含量較低的服務,通常會被國稅局挑出,不得適用前述利潤率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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