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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廣告費 須分年攤提
公司列報廣告費要留意,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為一次性支付數年廣告費,依規定仍要分年攤提,不能在支付年度一次全部列為費用。
許多企業為推廣新產品,常租用大樓外牆或內裝空間設置廣告看板,所支付的廣告費若有遞延性質,也就是一次買下數年看板廣告時,不能將廣告費用全數列報在支付年度,必須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列報。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推廣新產品,自2018年12月1日開始租用產品銷售商營業地點外牆,搭建新產品廣告看板,一次給付場地管理人及廣告製作費408萬元,連續兩年刊登廣告。
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這筆廣告費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兩年攤提,甲公司申報107年度營所稅時,只能列報一個月廣告費17萬元(408萬元×一個月/24個月),其餘391萬元應遞延到108及109年度列為費用,不能全額列在107年度營所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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