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額獎金 列薪資扣繳
營利事業發放獎金及津貼時,須留意扣繳的規定,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果是採「定期」、「定額」發放的項目,無論名目上是獎金或津貼,皆須併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國稅局日前分析課稅資料發現,某企業特定員工個人年薪近200萬元,卻未辦理該員工的所得扣繳,雇主除了按月給付該員工薪水外,每月於發薪日還會有職務獎金、績效獎金、全勤獎金等各式各樣的額外給付,還有像交通津貼、超時津貼等,也全部都是按月給付。
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薪資所得」,是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收入,包含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在稅法的規定中,若非依出勤紀錄,而是採固定金額發放的金額,皆屬於上述的薪資所得,不得免稅。
企業若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規定》辦理,除遭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外,還會另外遭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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