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失業給付加給 放寬
立法院院會昨(14)日三讀修正《就業保險法》,未來無工作收入父母也被納入勞工扶養眷屬範圍,以便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或職訓生活津貼時,可領取扶養眷屬加給。
隨著台灣的高齡化、少子化發展趨勢,以及不婚不育者人數增加,若是負擔年邁父母扶養責任的單身勞工,一旦面臨失業,將會面臨生活負擔突然加重,連帶影響家庭生計。
現行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條文規定,勞工非自願離職退保後,在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如果有受其扶養的眷屬,每一人得依申請人離職退保當月前的六個月,領取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累計至20%。
然根據現行條文規定,受勞工扶養眷屬的定義,係指勞工扶養無工作收入指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條文中並未納入父母,導致單身勞工非自願離職後,面臨扶養父母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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