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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闆私下經營電商 小心挨罰
公司老闆動用私人帳戶,私下經營網路電商,南區國稅局表示,查獲相關行為後,除了補稅之外,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當中都有罰則,國稅局將從重開罰。
官員表示,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但特別是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以上,須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無論以何種管道在國內銷售貨物,皆有開立統一發票的義務。
國稅局最近查核轄內一間公司,發現該公司負責人的個人金融帳戶,時常有零星資金轉入、筆數頻繁,深入追查後發現,甲公司果然除了實體店面,還在網路上銷售貨物,但電商部分從來都沒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超過1,000萬元。除補稅之外,還要依營業稅法第51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漏報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或是未開憑證金額的5%,二項罰則中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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