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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卡費 不可列公司費用
公司經營過程中,許多營運成本需要親力親為,但報稅時可得留意,台北國稅局表示,舉凡公司負責人名下的信用卡帳款、出差過程的交通罰鍰等,皆須歸到其家庭費用,不可列為公司稅帳的費用或損失。
官員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以及與家庭相關的費用,還有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皆不可列為費用或損失。
以上規定的立法意旨,官員表示,在於要將事業費用與家庭費用明確劃分,以符合財務會計上,企業的主體性,避免企業與個人的費用混淆不清,甚至是互相流用。
行政裁罰不得列為費用,官員表示,這方面則是要避免抵銷法律制裁的效果,否則形同是以政府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讓其罰鍰由全民買單,令處罰效果大打折扣,有違租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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