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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已實現」匯損 才准列報
近期進出口貿易暢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向國外銷貨或進貨,若以外幣收付,因匯率變動而產生損益,必須是「已實現」情況,才能列報。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0年10月20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10萬美元,當日美元匯率29元,銷貨入帳金額為新台幣290萬元。隨後甲公司在2020年11月20日收到5萬美元,結匯匯率28.5元,即實際產生兌換虧損25,000元,已經實現,可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為兌換虧損。
剩餘未收貨款5萬美元,如至2020年12月31日仍未收取,在會計上,雖會以12月31日的美元即期匯率28元來調整,帳上會有兌換虧損5萬元,但是在稅務上的處理,由於虧損未實現,還不能在報稅時列為當年度虧損。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口或進口貨物時,應按出口或進口報關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金額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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