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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延長履約 三原則
疫情嚴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出,若因啟動居家辦公或其他防疫所需,而影響招標及履約中的公共工程相關期程者,可依據三原則處理,依據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申請,來核實延長履約期限。
首先,各機關即將招標或等標期間的公共工程,應視近期疫情警戒及防疫政策影響,依個案特性訂定合理期限,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妥適延長。
其次,各機關履約中的公共工程,因防疫影響作業進行,例如機關無法如期至現場查驗、出工不足影響工率或材料短缺等,可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申請,提出事實、理由及事證等,核實辦理延長履約期限。
第三,廠商如因疫情而發生需停工情形時,因屬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情事,因此機關可參照契約範本,核實給付廠商所需增加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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