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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 收入列當年所得
正值報稅期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造業者,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若承包的工程已完工,無論工程款是否已收到,都應該將工程收入列在完工年度所得,以免導致短漏報,被補稅加罰。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是採「權責發生制」原則,也就是依據權利與責任的發生來判斷收入歸屬,當這筆收入已經確定對方應付時,就應該入帳。
官員表示,部分營造業者會誤以為在列報當年度工程收入時,等到全數工程款收取完畢後,再列入收入即可,實際上這是錯誤觀念,很可能被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大樓工程,但因為工程保留款有爭議,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取,因此甲公司在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將這項工程列為在建工程,並未將工程款列為收入;國稅局卻發現同件工程在乙公司帳上,已是「固定資產」。
國稅局調查後,查到這項工程的合約書,以及乙公司完工驗收資料,證明這項工程確實已完工,依據法令規定,既然已完工,代表該工程損益已實現,甲公司應將全數工程款列在完工年度的收入。最後國稅局依據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補稅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指出,完工日期的認定,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給委建人受領日期為準,如果日期不可考,則工程屬於建築物者,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若非建築物,以驗收日期為準。
國稅局提醒,報稅期間,營利事業在申報去年度收入時應特別留意,如去年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記得都要列入去年收入申報營所稅,以免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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