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於子女婚嫁贈與100萬元內財物 不計入贈與總額
時序進入結婚旺季,民眾來電詢問高雄國稅局,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有無贈與稅問題?國稅局答覆,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100萬元以下的財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李君兒子於109年12月18日辦理結婚登記,李君於109年11月6日當年度首次贈與現金320萬元給兒子,除可扣除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其贈與兒子結婚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故李君贈與兒子320萬元,無需繳納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婚嫁贈與時點的認定,原則上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六個月內的贈與,都可認屬婚嫁贈與,因此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主張是對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子女辦妥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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