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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解任林郭文艷大同董事職
大同(2371)公司昨(17)日重訊指出,投保中心提起解任郭文艷大同董事職務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公告裁判主文,被告林郭文艷大同董事職務應予解任;全案還可上訴。若此案定讞,林郭文艷的精英電腦董事長職務也將不保。大同表示,此案不會對公司財務、業務產生影響。
投保中心今年7月向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解任董事職務民事訴訟,台北地院9月起審理,昨天判定林郭的董事職務應予解任。投保法第10條之1規定,董事或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要求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櫃公司董監事。也就是說,林郭文艷的精英董事長職務恐怕連帶遭到解任。
精英大股東、大同董事長林文淵先前表示,大同持有精英27.35%股權,為最大股東,但連一席董事也沒有,明年6月改選董事,大同一定要爭取法人董事席次,或是找精英其他股東協商,評估提前改選董事的可能。
針對林郭文艷可能連帶遭解任精英董事長職務,精英表示,需先了解相關訊息再回覆。
法院審理期間,投保中心主張,大同與林郭文艷有四處違法。包括大同透過通知書限制6月30日股東會出席人數;林郭在股東會上未明確揭示出席股權;大同剔除28位市場派股東表決權;大同未依股東要求封匭。
林郭委任律師指出,部分市場派股東被認定遭中資操控,遭剔除表決權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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