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畫作品報百萬折舊 被中區國稅局剔除
有一家公司申報營所稅,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固定資產」項目中,有美術及書法作品500多萬元,按耐用年數五年,提列折舊100萬餘元,被中區國稅局剔除補稅。中區國稅局指出,書畫作品非屬折舊性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常會購置藝術家美術或書法作品,置放於辦公室,形塑藝術氛圍,該藝術作品雖置放於營業處所,仍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性質者,才能逐年提列折舊。所謂折舊性質,係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經過或使用次數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但個人自行創作美術或書法作品,其價值通常會隨時間久遠而增值,因此營利事業收藏美術或書法作品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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