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案 何壽川一審判刑8年6月
檢調偵辦永豐金案,起訴永豐創辦人何壽川挪用資金違法放款給三寶建設董事長李俊傑,獲3億元不法利益等,台北地院審理,何壽川做無罪答辯,合議庭審結,昨日依違反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
何壽川委任律師陳彥希表示,對此何壽川深表遺憾,將繼續上訴,以捍衛自身的清白。陳彥希並提出五點說明,第一,法院認為何壽川與李俊傑有所謂期約不法分潤協議,顯有重大誤解。
何壽川與李俊傑曾共同投資1788大樓,因此曾討論股東之間的權益分配,但從未要求超過股東出資額以外的利益,當然不是期約不正利益,更未曾違背職務安排永豐金租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進行任何不法交易來獲取個人私利。
第二,有關永豐金租賃的6,000萬美元貸款,是2009年舊客戶三寶集團延續下來的業務,何壽川未做任何指示。此外,永豐金租賃辦理貸款人員均已獲判無罪,且所賺取利息,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第三,何壽川知道美林公司破產而必須賤售1788大樓股權,為善盡董事的忠實義務,把該有利之投資機會介紹給永豐餘投控公司,經公司董事長邱秀瑩指示相關部門評估後,認為是有價值的投資機會,於是決定進行投資,並非幫助三寶集團李俊傑解決資金問題。而該投資也確實賺389萬美元,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獲利。
第四,元太科技公司投資850萬美元予Giant Crystal公司,為時任董事長劉思誠根據永豐餘投控公司的推薦所做的決定,該投資與何壽川無關。
第五,永豐金租賃於2009至2017年間,貸款給三寶集團總計獲利達新台幣20億餘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於2011年至2017年,各獲利389萬美元,並未損及公司權益,何壽川並無違背公司董事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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