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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增貸超額部分 不可計入
每年透過房貸扣除額節稅的民眾要注意,台北國稅局表示,屋主如果採「借新還舊」而新增貸款,針對超出原有房貸額度的部分,衍生利息就不屬於房貸利息,不能列舉減免綜合所得。
官員表示,民眾向銀行貸款購買自用住宅,貸款利息可以申報作為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原則上必是在一開始購屋時,向金融機構借款所申辦的房貸利息才能適用。然而房貸通常申貸金額高、年期又長,官員表示,有時民眾先繳了幾年之後,隨著市場利率的波動,或是他家銀行推出更優惠的貸款方案,吸引屋主轉貸或增貸,此時增貸的部分,就要留意稅法適用的限制。
官員表示,在轉貸或增貸之後,假設貸款金額超出尚未還清的房貸總額,也只能以原始房貸餘額,計算年度應納的利息額度後,就此額度適用列舉扣除,而且還要附上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等轉貸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新借款與原始房貸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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