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失業、補習 不符稅法的無謀生能力
今年不少人受新冠疫情影響,高雄國稅局接到詢問電話,失業在家沒找到新工作,或趁此機會去補習培養第二專長,可否認定為無謀生能力,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列報為受扶養親屬?高雄國稅局回答不行。
官員指出,無謀生能力講的是無法工作,連想去工作都沒有能力,而不是不去工作,無謀生能力有嚴格的定義。因「失業」或「補習」以致當年度無收入或收入微薄,並不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不得被列報扶養。
所得稅法規定,年滿20歲之成年人,除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因素,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得被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外,均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官員說,壯年者只有三項符合「無謀生能力」定義,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也就是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來不及取得手冊,由醫生開證明也可以。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官員解釋,簡單講,就是可以列扣長照扣除額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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