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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炒股案 四人判刑
大同公司市場派、台商鄭文逸被檢方指控與上海地產商任國龍共謀,找股市作手鄒興華配合,引陸資炒作大同股價,不法獲利31億元,台北地院昨(24)日依違反證交法判鄭文逸13年6月徒刑,鄒興華判4年6月、鄭的秘書張湘羚判3年8月、金主林振興9年10月,可上訴。
大同昨天指出,根據這項判決,顯見大同今年股東會對違法投資股東所為處置具有合法性與必要性。
判決書指出,鄭文逸有意於2017年5月大同改選時爭取董監席次,意圖趁機炒作大同股價,與張湘羚、鄒興華、林振興及任國龍在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共同炒作大同股票,獲取財物超過31億元。
大同表示,判決證實被告鄭文逸借用的56個人頭帳戶,包括欣同及新大同公司,其負責人在起訴書中均作證坦承,欣同及新大同都是鄭文逸投資及實質控制公司,資金也有來自陸資任國龍,更證明大同在今年股東會對違法投資股東所為處置的合法性、必要性與正當性。
大同強調,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只是非法陸資問題冰山一角,經濟部、NCC對中資愛奇藝、淘寶台灣擬禁止在台經營電商業務,大同有陸資違法投資事證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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