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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遭陸判賠131億 將循兩岸法律救濟
大同昨(十三)日重訊公告,接獲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項源自前子公司中華映管(華映)在中國大陸上市時的「業績承諾」,最終判決大同公司與華映負連帶清償責任,金額約人民幣卅點二九億(約新台幣一百卅一億)。
大同表示,對該終審判決結果表達遺憾,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存在瑕疵,並重申未經過台灣法院認可,大陸判決在台無執行力,目前公司財務業務不受影響。
大同強調,為充分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經徵詢專業律師意見後,將立即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提請再審,並循兩岸法律途徑救濟,以爭取最佳處理結果。
針對財務影響,大同說明,公司財務結構穩健,依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的財務報告,現金及約當現金近二百八十七億元,資產總計近一千四百八十億元,資金充裕,足以應對突發性財務風險。
此案起源可追溯至二○○九年,當時台灣華映透過轉投資中國華映科技,因應大陸證監會要求,大同等共同出具十九項承諾,承諾包括三年盈利能力達一定標準,並對此承擔連帶責任,證監會隨後核准該收購案。
業界指出,華映科技自二○一○年至二○一七年雖曾獲利一○八億元,但隨著華映於二○一八年底宣布重整,無法給付貨款,華映科技隨即出現虧損。華映科技便依據當年的「承諾函」向大陸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業績補償款,追債金額最終提高至人民幣卅點二九億元。
大同強調,大同未曾與華映科技簽訂任何保證契約,不符合大陸擔保法的保證責任特徵,判決理由既然載明不存在保證的意思表示,卻仍判決大同負連帶責任,顯然理由前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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