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付10萬才能帶回契約? 消基會調查 多件雙北建案違反「無附加條件」

根據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購屋前審閱買賣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但消基會針對雙北建案進行實地調查,發現多項建案違反提供契約書「無附加條件」原則,甚至有業者採取變相阻礙方式,如要求先預付10萬元訂金才能帶回契約審閱。消基會呼籲政府加強查察與處罰力度,讓違法成本高於利益,並加強宣導資訊公開化與線上化,確保購屋族在簽約前能獲得充分資訊與自主決策權。
在高房價與高房貸壓力的時代,購屋不僅是人生重大投資,更是長期財務負擔的起點。由於購屋契約涉及龐大金額、複雜法律條款及履約風險,消費者能否在簽約前獲得充分時間閱讀與理解契約,直接影響其權益保障。
消基會於4月20日至7月30日,針對台北市及新北市建案進行實地調查,發現多數建案實務上仍有拒絕提供契約、不當設限或限制攜回等行為,顯示制度落實度不足。
消基會董事長鄧惟忠表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提供契約書並給予不少於30日的合理審閱期。此法已實施多年,但此次消基會調查卻發現,很多建案違反規定。
消基會常務監察許宏宇表示,調查發現,多項建案違反提供契約書「無附加條件」原則。如新北市永和區「新碩永傳」、永和「敦南宴」、「大同新紀元」、「宴京國際煌都」、「新月大河」需付定或留證件影本;「鼎吉水岸」攜回契約須預付10萬元(可當簽約金);「皇居」、「𤋮鼎九簷」要求先付定金。許宏宇表示,上述案例違反「無附加條件」原則,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行為。
此外,.還有建案僅限現場查閱。如「頂溪大苑」、「敘文山」等僅能現場翻閱或拍照契約書。許宏宇說,雖形式合規,但實質上削弱審閱期保障效果。
他說,值得肯定的是,「馥華之道」、「文華苑」、「合康雙匯」、「朗沐」、「國家新美院」、「緻信義」、「大隱青后」、「國美榕遇」、「詠論朔望」、「京旺 大安 the ONE」、「富都馨」、「元利四季莊園」、「漢皇蒔序」、「丰景」、「毅聯WIN」、「三盤橋峯」等案場,均明確提供契約書或以合理方式讓消費者攜回審閱。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孫振義表示,依公平會近年案例,若業者要求購屋人先付訂金始能攜回契約書,屬利用資訊優勢限制消費者契約審閱權,影響交易秩序,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5條構成要件。
2024年公平會曾處分「雍悅一方」案,博元建設及代銷公司巨豐旅館管理顧問,因要求消費者先付10萬元定金才能攜回契約書,遭裁罰共新台幣600萬元。公平會認為,購屋金額高且契約條款繁複,業者應於收取定金前提供契約讓消費者充分審閱,否則會妨礙其作成理性交易決策,並對守法同業造成不公平競爭。
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建立主動稽查機制,針對拒絕提供契約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案場,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裁罰。
孫振義說,主管機關可公布違規名單或採「正面表列」列出合格廠商,形成市場壓力。此外,也可要求接待中心張貼「契約審閱權」告示並附QR碼下載契約範本。而建設公司與代銷業者應主動提供契約並解說重點條款,落實無附加條件原則。以契約透明建立口碑與品牌信任,從長遠看有助銷售。
消基會也建議消費者,購屋前堅持行使契約審閱權,不接受任何附加條件限制,尤其是要付定金、身份證影本等條件。此外,善用審閱期並諮詢律師、地政專家或消保團體,確保理解契約書內容。
此外,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https://lvr.land.moi.gov.tw/ )可以查詢預售屋建案查詢之核備預售屋契約書,民眾可充分閱覽預售屋契約書內容,再行購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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