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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公布預售屋契約查核 20建案違規共罰983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公布建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結果。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林伯東攝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公布建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結果。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林伯東攝影

為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公布建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結果,74建案中有20案違規,共罰新台幣983萬元。

消保處發布新聞稿指出,會同內政部地政司等單位,於3月至6月間辦理「114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共查詢74建案,每個建案均查核「驗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通知交屋期限」、「違約之處罰」等15項目,共有20建案不符規定。對此,裁處不合規定的建案,共裁罰983萬元。

消保處說,這次查核,以113年9月至12月的銷售戶數為基準。

消保處公布查核結果的主要違規有4大態樣。首先,有部分建商違反「驗收」規定,有建商將交屋保留款併入銀行貸款中,未讓買方於「自備款」中保留「房地總價5%」的交屋保留款,實質降低消費者對於瑕疵修繕的保障,也有建商將「交屋前」的修繕義務變更為「交屋後」的保固責任,迫使買方接收有瑕疵的房屋。另有建商以錯誤之方式計算天然瓦斯配管費用,將賣方應負擔之費用轉嫁由買方負擔。

第二,消保處發現,部分建商違反「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規定,於買方未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協力義時,擅自增列權利義務失衡之契約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第三違規態樣,消保處說,有部分建商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以增列不當的契約條款,免除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通知交屋之義務。

第四違規態樣,消保處指出,部分建商違反「違約之處罰」規定,以不當的契約條款,限制買方解除契約的權利。也有建商以不當的「特約條款」,排除應記載事項的規定,使消費者陷於動輒違約的處境,並訂定高額違約金,增加消費者負擔。

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也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無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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