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條例修正新北14萬戶適用 民代提三因素盼政府公辦
今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案,擴大原建築容積適用對象,新北市境內估計有約14萬戶建物未來屋齡達30年申請都更可適用。議員黃心華認為許多破敗老舊的社區仍面臨容獎條件不足、利潤不佳、意見整合困難等瓶頸,仍有賴市府加大公辦都更力道。
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案,將適用擴大原建築容積適用對象,從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興建完成建物,擴大到包括已申請建造但尚未完工建物。
全台約27萬戶6層樓以上合法建築物,在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申請建造執照,且於實施管制後才取得使用執照,多數有原建築容積大於基準容積的情況,同時也多屬於921大地震前所興建建物,具耐震不足疑慮,中央修法擴大將已申請建照建物納入適用對象,盼有助這類建物加速都更。
新北市都更處指出,此類建物約有66.5%集中於雙北市境內,新北市占全國約33.35%共計14萬戶,因新北市於1997年實施建築容積管制,多數建商集中於1996、1997年申請建照,前10名主要分布於汐止區、中和區、板橋區、淡水區、新莊區、三重區、新店區、永和區、蘆洲區、土城區,戶數總計約12萬戶,占新北市86.81%,也是新北市人口數排行前十名的行政區,同時為都更需求較高地區。
新北市議員黃心華則表示,實施容積管制的目的,在於律定每塊土地的使用強度,確保不會因為過度開發而引入過量人口引發社會問題。過去部分地區房價較低,加上容積獎勵條件不足,無法讓都更案在財務上具備可行性,導致缺乏有意願的實施者投入。
他說,另因不少舊有房屋建造期程不符合都更條例規範,因此無法適用獎勵。此次都更條例修法可讓容獎條件更加因時制宜,有助於增加老舊房屋都更動力,但由於許多破敗老舊社區仍面臨容獎條件不足、利潤不佳、意見整合困難等瓶頸造成都更難度增加,仍有賴市府加大公辦都更力道,才能更全面嘉惠亟需都更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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