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張家爭產官司 張榮發遺囑有效 「特留分」有得喬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八年前過世,遺囑將遺產全留給四子張國煒並指定接任總裁,大房三子張國政提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一、二審敗訴後上訴。最高法院昨(14)日認定,張榮發製作密封遺囑具遺囑能力,符合民法要件,駁回上訴確定,遺囑有效。法律專家提醒,其餘三兄弟還有遺產的「特留分」,也就說遺囑有效到分財產,還有許多的細節需要四兄弟協商。
據會計界專家表示,在張榮發2016年1月過世後,執行人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總額約240億餘元,法定繼承人包含大房子女張國華、張國明、張國政、張淑華及李玉美、張國煒共六人,依規定,遺產總額除以繼承人總數為應繼分,應繼分的一半為特留分,以張家案例來看,特留分為遺產總額的12分之一,即20億元。也就是說,除張國煒以外的五人,均可分得特留分約20億元,張國煒則可取得約140億元。
對此判決,長榮集團表示,事涉大股東家族事務公司無法回應;星宇航空(2646)也表示無法回應。
國內的法律專家分析,簡單來說,這次是「遺囑有效確認之訴」,並不是「遺囑執行之訴」,可以確認張榮發遺產將全部留給張國煒;然而張家的家產龐大,不只是現金、黃金這些較容易計算的資產,其中還有許多的不動產,也就是說,另外三兄弟也有這些財產的特留分,張國煒要拿到財產前,還有許多財產內容要跟兄弟分清楚,才能順利拿走父親給他的遺產。
此案是由於張榮發三子-張國政提告,請求確認張榮發2014年12月16日代筆遺囑、17日密封遺囑無效,主張張榮發製作遺囑時無法表達自我意思,未親自簽名,未親自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未向公證人陳述遺囑內容,未陳述代筆遺囑繕寫人劉孟芬姓名與住居所,不符民法要件。張國煒抗辯,依法院調閱張榮發就醫紀錄足證製作遺囑時具表述意思能力,遺囑經自述、公證屬公文書,調查局鑑定張榮發親簽遺囑。
一審判張國政敗訴,他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指出,密封遺囑如符法定要件,沒有規定見證人須在公證人面前指定,或遺囑人的陳述須包含「為自己之遺囑」等特定文字,全案駁回確定。張國政另請求確認張榮發代筆遺囑無效部分,一審敗訴後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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