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根本不是假」! 停班停課適用學校與政府機關…不包含私人企業

【撰文・愛玩課 鄒靜修】
中颱杜蘇芮颱風讓高雄市連放二天颱風假。
位於高雄的某公司主管回應:「我們公司電子廠從以前到現在就沒有所謂的颱風假,政府就算宣布停班停課,我們還是要出勤,就是坐計程車拿收據,公司會付錢」、「全部就你最特殊說要請假,你有看其他人說要請假嗎?」、「所以意思是政府只要宣布停班停課,就算沒風沒雨你也要請假就對了,是這個意思?」
該員工回應「不然政府要幹嘛?」對方則回「那公司要你幹嘛?隨便你,你爽就好。」
問題1:有颱風假嗎?
沒有喔
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停班停課僅適用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沒有包括私人企業喔。
問題2: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停課(颱風假)私人企業該怎麼處理呢?
依據「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定義)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公司可以跟勞工約定,沒約定照勞動部的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合法出勤程序)。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強制規定)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問題3:私人企業針對颱風假還可以做什麼呢?
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目的及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應照扶勞工,工資怎麼發?宜及早約定。
天然災害發生當日應雇主之要求出勤者,工資應如何發給?當日給工資外,要不要加給工資?應事先規劃與約定。
颱風天通勤途中,勞工尚可引用職安法第18條第2項: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退避權)。
颱風天有時候也是風和日麗,更有狂風暴雨。放與不放的確兩難!
員工安全第一應是優先選項。
其他的都是應該事先已經約定與制度化了。
作者:愛玩課 鄒靜修
本文透過「方格子直送」計劃合作轉載,原文:颱風假根本不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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