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領半年租金補貼遭討回 營建署認疏失還原真相

有關報載民眾已領半年租金補貼,卻因政府疏失需繳回補貼款。對此,營建署回應,補正資料均有稽核機制,以確保行政審查品質,對於因中央首次辦理本專案計畫,審查人員初期對作業尚不熟悉,致發生此個案情形,表示歉意,強調會藉此案例再加強人員的專業訓練,但依現行規定仍「不得不追回」。
媒體引述網路交流平台Dcard報導,有一名網友前年在永和租屋,申請新北市府租金補貼,也順利拿到一整年的補助,去年8月因房東不續約而搬到三重,新房東也答應他可申請補助,並與新北市政府人員聯繫、附上新的合約與補件資料;當時新北市承辦人員並告知,地方政府補助只到9月,10月起補助業務由中央收回辦理。
經過審查後,這名網友順利在去年9月收到內政部營建署資格審核通過的公文,並於10月起按時收到撥款,直到今年2月初,突然接到營建署承辦人員的電話,告知他登記的地址沒有登記居住面積,也就是他所租的房子並不是被課住宅用稅率、登記為居住用,不符補助資格,因此請他將這半年來所領的租屋補助款項全數退回。網民表示,所有補助款都用來繳房租了,身上根本沒有多餘的錢,「下個月開始吃土囉」。
營建署今天表示,為方便民國110年租金補貼戶舊戶申請「300億元租金補貼專案」,採用「舊戶帶入試算」服務,依據民眾前一年度提供給地方政府的最新資料進行試算。
營建署指出,本案民眾是在111年7月帶入資料後才搬家,雖為了領取111年9月前租金補貼,已按原規定提供給地方政府,不過營建署也須取得最新租約,審查通過後才可從111年10月接續補貼,可能在取得民眾最新租約的過程中產生時間差,112年2月初發現狀況時,就立即通知民眾。
營建署說,由於這次「300億元租金補貼專案」的房屋用途,規定是改採房屋稅籍資料是否以住家用稅率面積課徵為依據,部分舊戶承租的房屋,並未依照住家用稅率核課,因此有部分舊戶無法接續領取租金補貼。
營建署表示,發現本案時雖已核撥半年款項,但依現行規定確實未符規定,不得不追回,且補正資料都有稽核機制,以確保行政審查品質,對於因中央首次辦理專案,初期對作業不熟悉,發生該個案情形,營建署表示歉意,強調會藉此案例,再加強人員的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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