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頻道/新創保密契約 要既繁又簡

商業合作裡,常聽人提及「簽訂保密協定」(NDA),這也是新創公司對外簽署的第一份商業合約,該注意哪些事項?
任何企業間的合作,通常都是從彼此不熟悉,開始進入初步討論,最後達成合作合意,落實成細節文字。因此,邏輯上只有談到了最後,雙方才會真正談成生意,簽下詳細的合約。但討論初期,雙方腦海中只有大致方向,為了進一步討論,勢必需要相互揭露一些商業或技術資料,為保護這些資料,提供之前可能會需要先簽訂保密協定。
意思是說,在即將有更多可能的商業合作展開前,雙方對於資訊、技術等訊息上的來往,牽涉到的內部機密,以NDA確保機密(敏感)資訊的定義、使用、歸還(銷毀)、違約賠償等相關事宜。實務上,雙方均會相對要求對方保護自己揭露的資訊,這樣的NDA則稱為「雙務保密協定」。後續若雙方談成了確定的合作細節,自然會獨立另外簽署一份合作契約,那時內容多半會針對合作商業模式而有更貼切的保密條款。
早期先簽NDA的必要性在於,假設未來雙方的合作沒能談成,至少對這些已揭露的公司機密資料,也有不能洩漏或占為己用的依據。有經驗的都知道,紙上時程進度規畫很少準確,這樣的早期協商會維持多久,甚至可能永遠都沒達成最終協議,因此揭露機密不能不保護。
在簽署的作法上,NDA的範本不難找,每個公司業務都會自行準備,但依我的經驗,要真正簽好保密契約,要做到「既繁又簡」。
一、「繁」指的是將保密範圍定義清楚:常見只寫了「具有XX功能之YY產品模組共同開發案」的標題並不足夠,原因在於,保密合約的目的,在於透過若有違約的賠償效果進而擔保對方不會違約,因此賠償金額不能低,又賠償必須經過法院判決,而法官對於不熟悉的專業領域是否敢判決高額賠償,這就是關鍵。所以,草擬者的責任及專業,在於將雙方公司都尚未具體化的專案,以文字先框架式的描繪出來,具體化到未來非專業的法官能夠理解,並且敢做出大額賠償判決的程度。
二、「簡」指的是除了保密,不要寫太多細節:很多人在合作初期希望先講好一些前提,所以想將獨家合作、最低價格、分潤比例等都寫入NDA,其實那些應該是另外以MOU或是最終交易合約來規範。若對NDA期待過高,只會造成NDA變成實質的交易合約,而忽略其本質目的在於早期的機密保護,最後造成NDA難以簽成。因此讓NDA維持在單純保密,就是最好的安排。
使用策略上,新創公司該知道NDA是獨立存在的契約,並具有法律約束力。個人或是老闆即夥計的小公司,自己不洩漏,公司也就不會違約,通常馬上就能決定簽署。
但大公司面對NDA的態度不同,因人多口雜,過手的人多,洩漏的機會就高,每簽定一份NDA等於多承擔一份鉅額賠償風險,簽署上自然慎重。
從這個角度思考,就知道當大企業若願意與小公司簽署NDA,某種程度上也代表其對於合作案的重視,新創公司也較可以放心投入時間、資源討論合作,否則,即便未來有再多商業機會,可能賠了夫人(時間、資源)又折兵(機密技術)。
新創企業的本質競爭力就是創新,即使大企業也會因為需要創新而與新創合作,NDA常是新創與企業合作的第一份商業合約。NDA配合MOU、交易合約,甚至輔助投資合約,使用得當就能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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