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張榮發基金會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張國政上訴再敗

長榮集團大房三子張國政認為張榮發基金會未遵期改選董事,侵害他身為捐助人監督的權力,提告請求確認張榮發基金會與鍾德美等14人間的董事委任關係,與鍾德美的董事長委任關係自2020年3月9日起不存在,一審判張國政敗訴。張國政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
張國政提告指出,他身為張榮發基金會捐助人,而鍾德美、張國華、柯麗卿等14人身為第11屆董事,任期應於2018年12月17日屆滿,但遲遲未完成董事改選,連主管機關教育部函令改選,基金會也沒有遵期辦理。
張國政認為,鍾德美等14人的董事職務已於2020年3月9日全部解任,但14人均否認,侵害他身為捐助人監督組織的權利,因此提告。
基金會和鍾德美等人抗辯,既然張國政認為教育部函文屬於行政處分,但張國政卻未對教育部提訴願、行政訴訟,反而對他們提民事訴訟,顯然刻意阻撓基金會董事正常改選,濫用權利。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教育部函文雖限期要求基金會改選董事,但未提及財團法人法規定,也沒有提及董事部改選即當然解任。判決指出,基金會在張國煒辭任董事後,第11屆董事只剩14人,但董事之間對於選舉方式意見分歧,導致董事會遲遲未能以特別決議方式改選,基金會也多次函請教育部許可改以普通決議改選董事,因此認定教育部函文為行政指導性質,也沒有解任董事之意,因此判張國政敗訴。
張國政不服,上訴高院。高院認為,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屆滿時,當然解任。」按照教育部2020年發給張榮發基金會的函文,是教育部針對基金會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4項規定向教育部申請許可以普通決議改選第12屆董事所為的行政指導,並非教育部命基金會改選第12屆董事的行政處分。
高院認為,張國政主張於函文所定選舉期限屆滿後,張榮發基金會沒能完成第12屆董事改選,第11屆董事當然解任,並無理由。高院認為一審判張國政敗訴沒有違誤,因此駁回,本件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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