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11個月生不如死...張綱維控「違法越權廢照」 民航局回應

遠航董事長張綱維今天再度召開記者會,指控交通部民航局違法越權廢照,希望明天開庭能夠和解,讓遠航恢復執照,否則會提出國賠。此外,張也講述,108年12月11日一直到110年3月交保,這11個月的時間是自己一生中最慘澹時期,對他而言生不如死,父母也跟著蒙羞。
針對張綱維連日來的指控及言論,民航局晚間表示,遠航於104年10月完成重整後,因其飛機老舊及過去財務紀錄問題,民航局基於大眾利益與飛安等考量,持續監督遠航財務與飛航安全,遇有異常,即要求立即改善。
民航局說,在飛安部分,因遠航MD機隊機齡老舊,自105年起,即多次發生發動機冒煙、飛機故障臨時取消航班等事件,甚至因發動機性能不佳,於夏天時需降低載重,導致旅客返台後,行李仍留在國外等情況。除影響飛安,亦引發旅客抱怨。基於飛安考量並維護旅客權益,自106年3月起限制遠航MD機隊每月飛行時數。
財務部分,民航局說,遠航向金融機構貸款22.5億元,然該公司105年第3季財報卻有大金額款項(約24.9億元)借予關係人,民航局於同年11月進行財務檢查時發現後,鑑於此舉恐嚴重危及民航業者財務穩定,因此要求遠航立即補回。
民航局說,遠航之後以房產做價前述借款,為免遠航發生財務危機損及旅客利益,同時要求遠航必須成立機票票款信託帳戶,以確保購票旅客權益。在強烈要求下,該專戶於107年1月成立。遠航108年底無預警停航後,民航局即啟動此一帳戶,所有購票旅客,均已順利退款。
民航局說,作為民用航空業主管機關,有責任維護旅客權益、飛航安全與航空市場之穩定。復興航空於105年11月無預警停業後,在朝野立委共同支持下,民航局參酌國外作法與我國國情及實務,修正民用航空法相關條文,建置航空公司事前申報停業或結束營業之機制,相關條文於107年4月25日由總統公布施行。
民航局說,該機制於民航法第第48條第3項明確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
民航局說,遠航108年底未依此規定無預警停業,違法事實明確,依據民航法第112條第4項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未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停業或結束營業者,處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後,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有關機關廢止其登記。」報請交通部廢止其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並於交通部同意後,依法註銷其許可證,並裁罰遠航300萬元。
前述事實,民航局均依法處置,並於遠航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時,均已向各級訴願會與行政法院詳實說明。
至於遠航無預警停業,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部分,民航局說,遠航負責人亦涉及違反民航法第110條之3相關規定,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已由檢方併同違法掏空、違法放貸等案偵辦,並於109年7月30日起訴。
民航局說,對遠航財務與飛安有監督權責,至於當年轉移貸款行為是否涉及掏空、是否違反銀行法其他法令,由檢方依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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