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併購頂好 公平會提四大條件通過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9)日決議,有關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家樂福)擬取得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頂好、JASONS)100%已發行股份的結合申報案,決議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四項負擔保障中小型供應商,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綜合而言,公平會認為,本案屬量販超市業者間的水平結合,經審酌結合實施後,對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市場結構及市場集中度變化狀況,綜合考量後,認定尚不致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減損效果。
從好處來看,公平會表示,對於家福公司及惠康公司而言,結合後可擴大採購規模,降低商品成本,並整合銷售網絡及發展線上業務,提昇物流配送效率,有助提供消費者更優惠價格及便捷服務,增進消費者利益。
至於壞處的部分,公平會表示,由於統一(1216)集團持有家福公司40%股份,又是其上游供應商,考量統一集團對於商品供應的交易條件,可能存在「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行為」;未來家福公司與惠康公司結合,議價能力提高,中小型供應商可能因議價能力不足,因而退出參與結合事業通路,恐怕減損產品多元性,影響消費者權益。
公平會表示,為消弭前述疑慮,因此將對家福公司及惠康公司附加四大負擔:第一、如果家福公司的少數股東,同時為其實際或潛在供應商時,家福公司必須與其進行常規交易,不得要約或承諾給予少數股東間明顯過於優待的商業條件。
第二、本結合實施次日起算三年內,家福公司針對現有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新台幣100萬元的中小型供應商,要維持專案的設置,並確保相關專案未來若修改或替換時,不會不利於中小型供應商。
第三、本結合實施次日起算三年內,家福公司不能在無正當理由、未予合理通知的情況下,將任何中小型供應商從供應商名單中除名,或終止供應關係,倘有終止或除名情事,應附上理由,並允許該中小型供應商向家福公司高階經理人請求覆審決定。
第四、本結合實施次日起算三年內,家福公司要在每年4月1日前,向公平會提供公司與少數股東之間的有效供應合約影本,包含相關商業條件;每年還要向公平會提供中小型供應商的家數,以及家福公司從中小型供應商採購的總金額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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