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 公平會:分潤應有議價機制

數位經濟時代下,強勢數位平台如Google、臉書(Facebook)衍生的競爭議題引發關注,公平會今天發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初稿,針對十四項數位競爭壟斷議題整理歸納,提出執法方向與立場,將對外公開徵詢意見。其中面對如澳洲、歐盟等國已經立法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付費議題,白皮書提出以推動議價機制為首要目標,也就是協助促進新聞媒體業者與數位平台協商,達成分潤目的的議價機制。
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表示,政府始終都是鼓勵業者與媒體協商,若是談判因地位不對等,導致有業者刻意杯葛,公平會也是可以介入。至於是否意味以協商代替立法?陳志民表示,未來是否立法,並非公平會可以決定,目前是跨部會一起促成協商。
Google、臉書等數位平台使用者多、依賴度高,但因其在社群具市場優勢地位,數位生活的經濟模式與競爭的關係,是否會有平台濫用市場地位?是否排除其他競爭平台?
公平會花了近一年時間,完成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初稿,盤整平台經濟相關的十四項競爭爭議,包括市場界定及市場力衡量、自我偏好及搜尋偏頗、搭售、掠奪性定價/低價利誘、差別取價、最惠客戶條款、限制轉售價格、網路銷售管道限制、數據隱私與市場競爭的關係、數位廣告分潤與新聞收費、殺手併購、網路不實廣告,以及演算法衍生之聯合行為等,以國外經驗、主要爭議、執法方向與立場等面向完整說明。
陳志民表示,白皮書希望提供業者更明確透明的指導原則,讓業者在從事創新的競爭行為時,要注意那些面向才不會違反限制競爭精神,希望大家可以共存共榮,不要踩到公平交易的紅線。
以近年澳洲及歐盟、英國等,都已強制立法的「數位廣告分潤與新聞收費」議題為例,白皮書整理各國目前做法外,也提出公平會執法方向,確認以推動議價機制為首要達成目標,希望採取相關措施,促進新聞媒體業者與數位平台協商。目前行政院已成立協調小組研商處理,新聞媒體若須以集體協商方式統合談判力量,公平會可引用公平法第15條豁免條款協助業者進行聯合行為。
公平會關注面向還有,新聞媒體是否可以依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鄰接權觀念向數位平臺業者主張權利?那些新聞內容值得保護得以擁有前述權利?以及數位平臺那些利用新聞內容行為,必須取得新聞媒體業者授權等,這些都應作進一步討論,以釐清推動議價機制利弊得失。
陳志民表示,從國外經驗來看,國外相關做法共有九種,有一些如歐盟、法國、德國及西班牙是制定法令,有些則是政府機構促成協商,也有立法與協商並行;立法部分,有直接訂定議價法,也有從智慧財產權修法。未來台灣到底要不要再立法,仍有待跨部會共同討論,公平會的態度是盡可能降低協商障礙,讓雙方坐上談判桌,達到讓彼此都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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