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配合IFRS 18修正券商財報編制準則 62家專營券商2028年起適用

為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IFRS 18)規定,金管會23日指出研議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有兩項,一項是明定綜合損益表的收益和費損進一步分類列報,另一項則是資產負債表和附註揭露需揭露更多細節,金管會證期局表示,待法規公告後,截至去年底共62家專營證券商皆需一體適用,實際上路時間為2028年,讓券商提前準備。
金管會修正券商財報編制準則部分條文,首先,針對綜合損益表調整結構,明定收益和費損應按照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證期局指出,券商需先評估其收益屬於營業活動(本業收入)或其他,例如具證券自營商身份的券商,其自營部門投資金融商品的損益應分類為營業,以信用交易業務為主的券商,應將融資產生的收益分類為營業,以符合經營特性。
而列報項目則依IFRS 18規定,新增「營業損益」及「籌資前稅前損益」等小計項目、修正「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及刪除「財務成本」等單行項目。
其次,證期局指出,券商需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報商譽,且需在財報附註揭露管理階層自訂的績效衡量指標(MPM)相關資訊,以利投資人參考。
證期局表示,財報編制準則自2028年第一起財報開始適用,基於財報會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的原則,券商將需於2027年起準備,截至去年底統計,共62家專營證券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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