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保險局明找壽險業開會 匯率會計制度配套草案五大重點曝光

保險局即將在明日下午邀集21家壽險公司討論壽險匯率會計制度新制配套措施的草案內容曝光。根據本報所取得保險局所提出的新版內容,除了將準備金分成四桶在用途上作更明確區隔,也對業者網開一面,允許業者可以將外價準備金的「固定提存準備金」收回,而且還可以提列到特別盈餘公積,而外價準備金的累積上限,訂在國外淨曝險部位的10%。
主要有四大重點包括,1.在外價準備金的「波動準備金」規範上,原先是以當月有未避險的外幣資產及負債兌換損益為基準,現在則改以「淨曝險部位」的兌換損益作為基準,其中,若提存與沖抵比率為50%者,則其避險成本的額外提存比率和額外沖抵比率將定為25%。
2. 對於固定準備金的提存及沖抵方式,新版規定也要求,壽險業者在波動準備金不足以沖抵時,可用波動準備金不足沖抵的額度,來沖抵固定準備金,即,兩種準備金可以互抵。而未來外價準備金的上限,將訂在當月國外投資淨曝險部位的10%,至於沖抵下限將不能為0,至於為何訂在10%,則和VAR值有關,保險局是取VAR 97.5%的數值為9.2%,而VAR 99.5%的數值為12%,兩者折衷取10%。
3. 這四桶準備金,在用法上保險局也作出明確的區隔,其中,與特別盈餘公積相關的外匯風險固定準備金和外匯風險強化準備金,將被限制盈餘分配,但在避險成本節省的部分,儘管限制分配盈餘,但卻可彌補虧損,亦即保險公司若有稅後虧損,可用節省的避險成本來彌補。
4. 對於業者所關心的「重頭戲」,亦即對於ICS的借還款,到底這四桶準備金哪些可用,可用到什麼程度?也在該草案揭曉,其中和外價準備金相關的二桶金「波動準備金」與「固定準備金」都可以計入,但固定準備金則是有條件限制,必須在與特別盈餘公積相關的「外匯風險強化準備金」提足之後才行,提出的上限為20%,且必須以盈餘轉增資金額的25%、現金增資的50%為限。
5. 與特別盈餘公積相關的兩桶金,也可計入,但同樣的,在「外匯風險強化準備金」就有額度的限制,若要拿來償還ICS過渡期間的借出資本,那麼前提將為外價準備金的固定準備金,累積提存量達到50%之後,可取其中的20%,而固定準備金若累積提存量達100%時,可取其中的30%,不過這個部分,就不能用於彌補虧損。
舉例來說,假設某業者的國外投資總額為2兆,淨曝險部位原本為8千億,避險比率為6成,那麼,若降低曝險比率2成,新的淨曝險部位為1兆2千億的話,那麼,期初的波動準備金為850億、固定準備金的上限即為1200億,另外,特別盈餘公積相關的外匯風險固定準備金,就以100億為上限。
若在匯率無波動的情況之下,外價金的固定準備金,就為180億,等於從原先的120億增至180億,而若稅後獲利為496億,那麼,特別盈餘公積的外匯風險固定準備金,就提存49.6億,在減掉144億之後,則無須再提94.4億,而若再以提存率2.5%,以及基準比率為80%等相關數字換算,那麼該業者最後要提的外匯風險強化準備金的金額為65.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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