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保單豁免漏勾致溢繳 富邦保戶追討退還逾2百萬 延遲利息引爭議

新竹林男因疾病引發敗血休克,10年前緊急截肢左膝保命,近年才發現自己具有豁免保費的資格。記者郭政芬/攝影
新竹林男因疾病引發敗血休克,10年前緊急截肢左膝保命,近年才發現自己具有豁免保費的資格。記者郭政芬/攝影

新竹林男因疾病引發敗血休克,10年前緊急截肢左膝保命,當年申請理賠時雖領取醫療保險金,卻因未勾選「豁免保費」持續繳費,直到2024年重新檢視保單才發現早具資格。富邦人壽已退還溢繳保費237萬元,但林男主張應依規付10%延遲利息,直言若未察覺恐「這筆錢就石沉大海」,富邦則回應,案件已經金融消費評議裁決,若不滿意裁決,可循民事途徑處理。

林男指出,自己於2015年間因疾病併發,最後左膝下截肢,當時由富邦人壽業務員協助辦理理賠,診斷證明書已清楚載明截肢事實,理賠單位理應能判斷其符合豁免保費條件,卻未主動告知或補辦,讓他在不知情下持續繳費。

林男表示,直到9年後,經其他保險員協助檢視保單,才發現截肢屬於明顯外觀缺陷,依法及依契約內容,早已符合豁免保費資格,然卻因富邦作業疏失,讓他溢繳保費237萬元,對他來說權益傷害非常大。因此主張依據富邦投保合約內第11條及第20條規定所示,富邦應該要給付延遲利息10%,且經試算後共計約160萬餘元,不過富邦除未依條約給付外,亦未善盡保護消費者權益與規避履約責任。

對此,林男日前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評議中心指出,林男在2015年並未表示申請豁免保險費,對當時理賠結果無爭執,直到近10年才提起,然富邦審核理賠過程應可知林男的體況改變,卻未對此確認該保險契約是否含有失能和相關豁免保障,認定確有注意義務未盡情形。

不過,評議中心認為,保戶依「保險法」第34條請求按年利率10%計算、約166萬元的遲延利息,難以全數認定具正當性,綜合已退還保費及資金使用情況,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公平合理原則,裁定富邦人壽補償保戶25萬元。

對此,林男強調,當年申請理賠是由保險員協助申請、代簽,他未看到有此條件,近期退還理賠申請,竟然是核發後他才知曉,也非本人親簽,至今都未得到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的致歉,「若沒有發現豁免的權益,這筆費用恐再也拿不回來」,不排除進一步循司法途徑爭取遲延利息。

富邦人壽回應,針對本案業務員疏失之處已予依規懲處,公司將秉持契約精神與善意溝通原則,持續協助保戶釐清相關事項,維護雙方合法權益。該保戶已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並經評議中心做成決議,若保戶不滿意評議之裁決,亦可依評議中心裁決書載明可循民事法律途徑,以獲最終裁決。

富邦人壽 保險金 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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