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拚轉骨引發財報蓋牌疑慮? 會計界大老鄭丁旺提三大解方

為協助壽險業者解決困境,「保險業匯率波動與公允表達研討會」26日召開,前政大校長、永續準則委員會主委鄭丁旺則提出三大解方,其中,將匯率變動的未實現損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的金融資產(AC)的剩餘年限攤銷,是最能兼顧壽險業需求和外界意見的作法。
鄭丁旺表示,在IAS 21會計準則中,必須認列當下匯率的原因,是認為「匯率是一去不復返的」,但時間拉長來看,匯率往往是在箱型區間波動,並非貶就一路貶,升就一路升值的趨勢,也就是說未來損失具有反轉可能性,要將此類「可能不會實現」的匯兌損益,或是未來二十、三十年才可能實現的匯兌損益,都反映在當期損益表,並不合理。
目前壽險公會提交四大方案進行探討,包含AC債券攤銷法、匯兌遞延資產法、匯兌覆蓋法以及匯率均價法。
鄭丁旺指出,第一種AC債券攤銷法:是將個別金融資產投資之未實現兌換損益按其剩餘到期期間攤銷,以緩和各年兌換損益變動。但此一方案沒有理論基礎,兌換損益並非隨時間經過而累積,假設兩筆外幣金融資產的投資,一筆5年到期,另一筆10年到期,當匯率變動時其未實現兌換損益同時發生,若為償還負債而同時處分,其未實現兌換損益亦同時實現,所以分幾年攤銷並無意義。
第二,匯兌遞延資產法:設置「兌換損失準備」科目,有未實現兌換損失時借記該科目,作為遞延資產,有未實現兌換利益時貸記該科目,作為遞延負債。此法可避免認列損益,但缺點是此遞延資產及遞延負債不符合資產及負債的定義。
第三,匯兌覆蓋法:將未實現兌換損益列入OCI,不影響當期損益。此法亦可避免影響損益,但仍影響業主權益,且IFRS並未規定未實現兌換損益可列入OCI。但此法與美國會計準則一致。
第四,匯率均價法:於報導日按移動平均匯率換算,消除兌換損益之波動。此法可減少兌換損益的波動,但該採幾年移動平均,並無理論基礎。
鄭丁旺也提出三大解方,首先是壽險公司對於外幣AC金融資產只需認列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兌換損益即可。但因會計準則(IAS 21)規定應按期末即期匯率換算並認列損益,若偏離該準則應提供比較數字,故可於期末做一「表達」性質的分錄。但這個方法最大的問題是未實現兌換損失不符合資產的定義,未實現兌換利益亦不符合負債的定義。
第二個是完全不認列未實現兌換損益,而用附註揭露的方式將現時匯率與歷史匯率的差額加以揭露。此法可能是偏離會計準則最大的方法,但也可能是理論上最合理、最合乎邏輯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三個是將匯率變動的未實現損益按AC金融資產的剩餘年限攤銷,也就是與目前壽險公會最屬意的方案吻合,此法雖無理論基礎,但是一種不完全偏離會計準則,又能解決業界困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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