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業務員挪用客戶保費 保險局三大警示態樣出列

為了避免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所繳交保費,對此保險局今日指出,去年已進行相關法規的修法,將在今年5月1日正式上路,其中若符合三大態樣,則向保戶收取保費的業務員,必須要留下工作底稿備查。
保險局主要修法條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規定」第五點、第八點修正。對於第五點的修法,主要在要求保險業針對最近一期保險費到期後三個月未交付且符合下列各款態樣之一的自行繳費保件(不包括彈性繳費保件,及主約繳費期間已滿,僅附約仍持續繳費之保件),應逐案向保戶瞭解有無繳交保險費的事實,對有異常情事者應進行查核,並保留相關紀錄及工作底稿備供查核,這三種態樣,包括了:(一)原服務保險業務員離職。(二)原透過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轉帳自動扣款繳交保險費者,中途申請變更為自行繳費。(三)繳費期間內申請變更保戶聯絡資訊者。
保險局亦說明,第五點的修正,主要鑑於保險業務員挪用保費案件態樣多以自行繳費保件為主,為強化保險業對防範自行繳費保件的保戶遭保險業務員挪用保險費控管,因此特別增列第二項規定,明定保險業針對符合相關態樣的自行繳費保件,應逐案向保戶瞭解有無繳交保險費的事實,對有異常情事者應進行查核,並保留相關紀錄及工作底稿備供查核規定。
至於第八點第五款的修正,主要是增列規定,保險業針對由保險業務員轉送保險單、送金單、保費繳納證明或收據等自行繳費保件,應查核確認要保人所收受前開文件所載投保險種、保險費金額、繳費年期及繳費方式等資訊,與保險業留存的原始投保資料是否一致,並應保留工作底稿及相關紀錄備供查核。
保險局說明,這是為強化防範保險業務員偽造或變造保險單、送金單、保費繳 納證明或收據相關資 訊而挪用保險費控管,因此增列第五款,明定保險業針對由保 險業務員轉送保險單、送金單、保費繳 納證明或收據等自行繳費保件,應查核確認要保人所收受前 開文件所載相關資訊,與保險業留存的原始投保資料是否一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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