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人跟單買股 金管會處罰國泰投信120萬、禁發新ETF
金管會今日宣布通過對國泰投信的全委經理人用人頭帳戶買賣股票裁罰案,除了依投信投顧法103條第1款規定,對國泰投信核處警告,並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並且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國泰投信解除前全權委託投資吳姓經理人職務。
金管會指出,經查發現國泰投信的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於任職期間有違反個人交易規定情事,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且未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顯已影響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正常執行,予以裁罰。
金管會還因此對國泰投信提出四大業務限制,包括:
1. 最近1年不得申請(報)募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認可者,不在此限。
2. 最近半年不得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3. 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金管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
4. 其他事項:例如申請政府基金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將受影響,包括不能申請勞退基金委外代操。
裁罰依據主要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9條第1款、第69條、第71條第1項、第103條第1款、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14條第5項準用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第19條之1。
金管會查到的違法情節,主要是吳姓經理人擔任同一集團國泰人壽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消息,於所管理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此外金管會也認為,國泰投信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未能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且未能有效督導及查核經理人個人交易行為,已影響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正常執行,因此給予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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