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鬆綁高資產財管門檻 外銀擬積極搶進
有外銀在國際排名屬前段班,但卡在法規對國內管理資產規模設有門檻要求,以致不符合申請開辦高資產財管業務條件,金管會研擬修法,明定銀行申請前一年度在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為前50名內,可不受管理資產規模條件限制。
金管會今天公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定為60天,其中有2大修正重點。
第一,金管會擴大引資攬才條款適用對象,納入銀行或銀行總行、母行、所屬集團申請前一年度在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前50名內,可不受管理資產規模須達一定標準的限制。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說明,有外商銀行反映,集團在國際排名屬前段班,但在台灣管理資產規模未達目前辦法所定條件,以致無法申請開辦高資產財管業務,金管會此次採納外銀建議調整規範,預期可鼓勵具備財管專業及能力的大型銀行參與國內高資產客戶財管市場。
根據金管會資料,目前同時符合前一年度在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前50名內及在國內辦理理財業務達5年經驗的銀行,包括滙豐銀行台灣子行、瑞銀台北分行及法巴銀行台北分行。
其中,除了瑞銀已獲准開辦財管2.0業務外,滙豐銀行及法巴銀行均有考慮申請開辦財管2.0業務。外界預期,在金管會鬆綁法規後,可有助外銀搶進台灣億級高資產財管商機。
至於第二項修正,目前辦法明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總行或外銀在台分行已經金管會或央行核准或備查的外幣計價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無須再逐案報准。考量市場實務,金管會採納國內銀行建議,此次增訂高資產客戶若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豁免適用應向台灣證交所辦理登記的規定。
林志吉表示,鬆綁法規後,預期可簡化銀行提供高資產客戶適用金融商品的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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