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警示 保人不會變呆人

「保人變呆人」爭議多,今年初立委要求,各銀行應每年定期通知保證人,其保證債務清償情況,避免連借款人落跑都不知道,銀行公會日前通過修改相關作業準則,明定銀行承做房貸、信貸時,若借款人有延遲還本付息逾一個月,銀行需在逾期後的30天內通知保證人,等於最晚60天內需讓保人知悉。
銀行公會也表達,目前存續中的房貸或信貸舊約,各銀行並未與借款人、保證人約定通知保證人其保證債務清償情況,為避免引發爭議,該新制不溯及既往,並給銀行六個月作業調整期。
換言之,金管會鑒核後,最快今年底前,保人將會更早獲悉債務人逾期狀況,避免爭議也強化保人權益。
今年初有立委表示,當銀行對債務人求償不足額時、會轉向保證人,但債務人清償狀況、保證人卻一無所悉,實務上,當銀行通知保人時,多是債務人已逾期還款三期(三個月)以上,或根本債務人落跑了。
為了保障保人隨時掌握債務人清償情況,要求各銀行需明定銀行應與保證人約定,每年定期通知保證人其保證債務清償狀況。
金管會要求銀行公會對此檢討,並研議納入《銀行法》12條之一及之二的相關作業準則。銀行法12 -1條是規定銀行承做房貸和信貸徵提保人的相關規定。
銀行公會指出,依規定,銀行辦房貸、信貸者,若是足額擔保,禁止向借款人徵提保證人,目前徵提保人僅會發生在「不足額擔保」情況下,各銀行除得向保證人宣告保證責任和範圍,保證人還得親簽「宣告書」。
也就是說,保證人替人做保時,應已充分知悉需負擔的責任;其次,實務上多數借款人都可如期繳款,或因一時忘記也會經銀行提醒後補繳,無須另外通知保人。
公會認為,若逐案每年定期通知保證人其保證債務清償情況,恐會擾民也徒增銀行作業負擔,因此兩方衡平後,建議當借款人逾期繳付本息一個月時,各銀行需在逾期起算30內通知保證人其保證債務遲繳狀況,等於最晚60天內要讓保人知悉。
但若是保人表示無需通知、或銀行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者,銀行也免再通知。通知方式可由銀行與保證人約定,例如電話、語音、簡訊、書面或電子郵件等其他數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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