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為有價證券惹議 金管會前官員批侵害人權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引發爭議。中華人權協會昨發新聞稿表示,日前針對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舉行研討會,前金管會主委陳冲、前金管會專門委員林國全、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郭土木,都認為台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證券交易法的有價證券,司法機關不得再恣意代主管機關創造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的依據,否則將對人權造成莫大侵害。
TDR於證券交易法上的定位為何,是否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近年來爭議不斷,也造成司法實務上有多起嚴重侵害人權之「冤案」。其中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涉嫌炒作台灣存託憑證,一審遭台北地院重判18年有期徒刑,全案目前繫屬二審審理中。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鍾案時,曾在111年12月9日傳喚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郭土木教授到庭為法律鑑定。郭土木教授明確指出,76年900號公告係針對外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台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核定權,而「募集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授權依據為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嗣修改為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4項),也非針對台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核定權。
郭土木認為,台灣存託憑證在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65條之2前並無證券交易法的適用,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後,台灣存託憑證方準用證券交易法部分規定。
去年9月,陳冲、前金管會專門委員林國全受邀參與中華人權協會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舉辦的「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希望透過該次研討會,促使主管機關正視台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作為未來證券交易法修法與法院判決方向,藉此提升人權保障。
中華人權協會表示,陳冲、林國全、郭土木,都已指明台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證券交易法的有價證券,司法機關自不得再恣意代主管機關創造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的依據,否則不但淪為法官造法,更對人權造成莫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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