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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境外基金 將限定五家
為健全境外基金產業長期發展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昨(27)日在預告修法,將增訂限制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以五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為限,另外,總代理家數四家以上者,應新增提存營業保證金。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指出,目前國內共有38家總代理,其中有一家因一次代理五家境外基金,需增提存營業保證金4,000萬元。
媒體詢問總代理家數五家如何訂定?張子敏表示,主要是參考公會意見以及其他業別法規,像是獨董兼任上限、保險業委外資金管理運用的保管機構不得超過五家等,五家能方便有效管理,同時也給機構選擇的權利。
金管會表示,研訂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將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補足,營業保證金計算,以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屬集團企業為計算基礎,以符實務作業。
此外,證期局也表示,依公司法第156條,採無票面金額發行股份的公司可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張子敏指出,放寬主因是讓新創事業證券商「好好證券」,屬於無面額的公司,此次法規配合公司法修改的配套,就能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能達到普惠金融的效果。
證期局指出,考量境外基金註冊地法令與我國法令的差異性,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可能因非資產管理業務的作業面缺失,而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導致其在國內業務受限制,此次也修正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格條件,限縮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僅限於辦理資產管理業務所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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