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總代理 金管會擬明訂代理家數以5家為限
為健全境外基金產業管理,金管會擬修法明定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境外基金的募集及銷售以5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為限,且總代理家數達4家以上須提存新台幣0.9至1.1億元不等的營業保證金。
金管會今天公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定為60天,其中有3大修正要點。
第一,金管會增訂境外基金總代理在國內代理境外基金的募集及銷售以5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為限。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表示,金管會先前徵詢過公會意見並參考其他業別法規,最後決議訂定5家作為境外基金總代理家數上限,可望兼顧有效管理並給予境外基金管理機構選擇的權利。
金管會調查,目前有38家境外基金總代理,單1家最高代理5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沒有業者超過金管會新規定。
第二,原先法規規定,境外基金總代理達3家以上者應提存7000萬元營業保證金,金管會新制增訂,若代理達4家應提存9000萬元營業保證金,代理達5家應提存1.1億元營業保證金,並應在修正施行日起3個月內補足。
第三,公司法第156條已修訂,採無票面金額發行股份的公司可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金管會訂定配套法規,明訂採無票面金額發行股份的公司若申請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
張子敏指出,目前已有一家新創券商好好證券採無票面金額發行,此次修法完備配套法規,可望讓此類符合條件的業者申請成為境外基金銷售機構,達到普惠金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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