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院籲改革 央行五點說明:不會為提高收益而犧牲貨幣政策獨立性

針對中央研究院今(8)日發布《臺灣貨幣金融改革政策建議書》,其中,涉及中央銀行相關議題部分,央行發布新聞稿說明。
央行指出,首先,根據「中央銀行法」第2條,央行法定經營目標包括:(1)促進金融穩定、(2)健全銀行業務、(3)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以及(4)在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央行是依據法定經營目標來執行貨幣與匯率政策;長年以來,國內銀行資產品質及承受壞帳能力良好,且通膨穩定,新臺幣匯率相較主要貨幣波動小,臺灣長期平均經濟成長率高於全球平均,均顯示央行達成法定經營目標。
第二,央行法定經營目標不包含盈餘繳庫,不會為提高收益而犧牲貨幣政策獨立性。國內利率是由央行理事會綜合考量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後決定;新臺幣匯率則由市場供需決定,且匯率變動而發生之利得或損失,依法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因此,央行不需要更不會採取低利率及低匯率來達到盈餘繳庫的預算目標。
第三、由於各國體制(經濟規模、金融體系運作模式)差異甚大,各國適合的貨幣政策架構,不盡相同。例如,大型經濟體其貨幣政策主要考量利率對總體經濟的影響,臺灣則為小型開放經濟體,貨幣政策須同時考量利率及匯率穩定。而一國金融體系係以資本市場的直接金融或間接金融為主,亦將影響其貨幣政策傳遞機制。為因應國內外經濟金融環境的改變,央行將持續檢視貨幣政策架構的妥適性,必要時進行調整。
第四、目前央行、新加坡金管局、南韓央行及瑞士央行均為落後一季公布外匯干預資訊,其中央行與新加坡金管局公布半年資料;南韓央行及瑞士央行則為公布季資料。前述新加坡金管局、瑞士及南韓等央行,自近年公布外匯干預資訊以來,均未追溯公布之前之歷史資料。
第五、央行對於政府成立主權財富基金向來持正向態度,強調應先立專法,成立獨立的專業管理機構;資金來源可由政府編列預算或發行特別公債,取得新臺幣資金交予該專業管理機構,其再於外匯市場購買外匯,從事國際投資,不宜由外匯存底無償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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