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融資買股 4月開放
為推動外資參與台股市場,降低外資結匯成本,金管會先前開放具一定資格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以持有外幣作為擔保品,向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證交所配合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16、17、18、20、21、22、23、25及27條等規定後,公布自110年4月1日起實施此新規定。
證交所表示,所謂具備一定資格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包括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函令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指定外國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流動量提供者。
另外,證券商辦理以外幣為擔保品的業務時,應於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幣擔保品專戶,且收受外幣僅以美元、歐元、日圓、英鎊、澳幣及港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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