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買庫藏股 條件變嚴
金管會發函修正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即日起金融機構買回庫藏股護盤條件將拉高,包括銀行壞帳覆蓋率從40%提高到100%、金控旗下保險子公司增訂淨值比不得低於3%,及提高票券公司資本適足率等,以強化金融機構財務健全度。
為配合證交法修正將庫藏股轉給員工的轉換期從三年放寬為五年,金管會全面檢討修正上市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規定,疫後歐美國家相繼採取措施強化金融機構資本,這次修正庫藏股規定,金管會決定採多項健全財務規定。
金管會上周五(16日)發布修正後新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官員表示,修正重點為第一,提高金控公司實施庫藏股條件,金控想買回庫藏股時,旗下各子公司都須符合一定資本條件,這次增訂保險公司淨值比不得低於3%。
亦即保險子公司除資本適足率要達標外,淨值比也要在3%以上,金控才能買回庫藏股。
金控票券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從10%以上提高到10.5%以上;第一類資本從6%提高到8.5%。
第二,提高銀行買回庫藏股標準,銀行逾放比率標準從原本的低於2.5%,從嚴規定為未逾1.5%。
銀行備抵呆帳覆蓋率從40%,大幅提高到100%以上;並增訂非授信資產(主要是投資資產)損失準備,不能提列不足。
第三,保險公司買回庫藏股條件,增訂淨值比門檻,以後上市櫃保險公司若要實施庫藏股,除符合資本適足率門檻外,淨值比也不能低於3%。
第四,票券公司實施庫藏股條件也變嚴,包括扣除本來買回股份金額後的資本適足率,從10%提高到10.5%,第一類資本也從6%提高到8.5%。
票券公司逾放比率標準也比照銀行,從原本低於2.5%,變成未逾1.5%;及增訂非授信資產的損失準備,不能提列不足。
官員表示,依證交法規定,上市櫃公司可在三種情況買回庫藏股,包括轉讓股份給員工、為自家股價護盤及發行可轉債等。
實施庫藏股時可能會面臨減資問題,對金融機構來說,資本適足性又是重要指標,因此,金管會對於上市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另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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